11月23日,据新华社理解,我国之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订购国产设备全额归还增值税,其中8类研发机构订购国产设备全额归还增值税。除此此外,《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表格》中具体了四大类别的设备。 全额归还增值税惠及8类研发机构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订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报》, 《通报》具体,限于订购国产设备全额归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还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自负盈亏为企业和转入企业的主要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为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为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否认学历的实行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合乎本通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不应满足条件 《通报》具体,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成立时间不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成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国家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高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国家法人的,其研发总投放不高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高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高于90人。
3.成立以来总计购买的设备原值不高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成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国家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高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国家法人的,其研发总投放不高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高于150人。
3.成立以来总计购买的设备原值不高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展开资格审查确认。明确审查确认办法闻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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